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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药品销售时不得突破已公布的最高零售价

  为规范我省药品价格申报审批程序,提高政府定价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我省物价部门出台《黑龙江省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明确凡国家已经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政府定价目录内的药品,在我省销售时不得突破已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低于最高零售价格销售不限,也不需要再到省物价局办理定价(核价)手续。

  据悉,凡在我省生产和销售的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以及进入我省销售的纳入国家和省政府定价目录的省外药品,包括国产药品、进口药品、进口分装药品,其价格申报审批都适用本办法。

  《办法》自3月15日起执行。

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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